王建军献策注册制改革 建议严惩欺诈发行行为
2019-03-06 11:00:24|网络整理|股票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昨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他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建议情况。王建军表示,注册制改革万众瞩目、务期必成,在此过程中要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违法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昨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他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建议情况。王建军表示,注册制改革万众瞩目、务期必成,在此过程中要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
王建军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在前一份议案中,王建军提出,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须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
“由于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来源于投资者损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王建军说。
就此,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二是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三是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四是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此外,继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修改法律,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之后,王建军今年还拟提交《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王建军说,注册制改革万众瞩目,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有可能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
他表示,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王建军表示,要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为给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二是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三是提高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四是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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