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老鼠仓行为有新变化 操纵市场手段更复杂多样
2019-06-29 11:00:41|网络整理|股票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
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的形式和特点,迫切要求在总结既有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执法及司法中作出应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还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标题:资本市场老鼠仓行为有新变化 操纵市场手段更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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