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不得问婚育情况 不得限定性别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2019-02-21 22:00:06|网络整理|理财
性别歧视的现象在职场上面由来已久,女性应聘找工作总是会被拒之门外,不过现在相关部门发布政策规定企业招聘不得问婚育情况,并且不能存在性别歧视等行为,旨在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
性别歧视的现象在职场上面由来已久,女性应聘找工作总是会被拒之门外,不过现在相关部门发布政策规定企业招聘不得问婚育情况,并且不能存在性别歧视等行为,旨在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等。
在应聘时,想必大多数人都遭遇过对性别进行限制的招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可能仅仅是扫一眼,发现自己不符合岗位的“性别需求”后,就匆匆地看向下一个岗位的招聘条件介绍。很少有人会思考,为什么一些明明男女都可以胜任的岗位会对性别进行设限?这到底是岗位需要还是性别歧视呢?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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