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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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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要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要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稀土材料开发应用办公室组织启动第一阶段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文件(可从工信部网上查阅:工信部 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文件发布 搜索文件名称)。

2、上海地区注册的企业,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含稀土专用发票内容),认真细致地填写《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

3、请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5:30前将填好的自查表(盖章原件)扫描发送到上海市稀土办邮箱(shxtb@163.com),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未交的企业,将列为重调查对象。

4、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沟通。

请有关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牵头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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