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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钱正华等人违规处理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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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钱正华、俞建、廖翔、胡天明、余丽珍、钱骞、马娟、俞绍庆、王玲玲、向建辉未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且多次违反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和交易限额制度,扰

8月3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钱正华、俞建、廖翔、胡天明、余丽珍、钱骞、马娟、俞绍庆、王玲玲、向建辉未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且多次违反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和交易限额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期所决定:

1.通过本所“会员服务系统”给予钱正华、俞建、廖翔、胡天明、余丽珍、钱骞、马娟、俞绍庆、王玲玲、向建辉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给予钱正华、俞建、廖翔、胡天明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6个月的处分,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余丽珍、钱骞、马娟、俞绍庆、王玲玲、向建辉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3个月的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违规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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