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逾期涉诉事宜继续 ST冠福有点忙
2019-10-08 14:20:09|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债券
ST冠福(002102.SZ)发布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披露,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
ST冠福(002102.SZ)发布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披露,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
ST冠福称,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ST冠福还指出,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
ST冠福还发布了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6月13日与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签订合同编号为TJB1700035《售后回租合同》、TJB1800022《售后回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冠福实业为了融资需要,将自有物出卖给原告,再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从原告处购回,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共同作为合同承租人,向原告负有支付《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相应一切债务的义务。
因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和平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审理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与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因不服和平区法院作出的 津0101民初7660号、 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9月30日ST冠福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签发的 津01民终2021号、 津01民终20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天津一中院就上诉人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 被上诉人林文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
ST冠福称,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冠福实业、林文智无力偿还债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
ST冠福还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沪01民终107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同孚实业因资金短缺向晋泰投资公司进行借款,双方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和2018 年 4月 18 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71101、20180418),合计借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和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向晋泰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由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仅归还原告本金3,000,000.00元,利息660,333.00元,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晋泰投资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晋泰投资公司因不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 沪0115民初70045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于2019年8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45.00元,由上诉人晋泰投资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ST冠福称,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一中院签发的 沪01民终1079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晋泰投资公司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依法生效,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15,178,242.34元,即增加当期利润15,178,242.34元。
同时,ST冠福还发布了关于收到 京02民初2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披露,2017年12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弈辛实业签订编号为YX-GFMEG20171211007 的《购销合同》,约定: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采购乙二醇,总金额为21,042,000.00元,账期为需方收到货物后12个月,逾期付款应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中建投公司与弈辛实业、冠福股份签订编号为2018-BLLX0000000308-001-001 的《国内保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弈辛实业将《购销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投公司,中建投公司给予弈辛实业总额为5,540,000.00元的保理融资,融资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融资年利率为5.655%。同日,冠福股份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单》上签章确认。2018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弈辛实业签订编号为YX-GFMEG20171211007的《购销合同》、YX-GFME20180108007《化工品购销 合 同》、 YX- GFME20180124002 《 化工品购销合同》,YX-GFME20180124018《化工品购销合同》,约定: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采购乙二醇,三份合同总价共计104,955,600.00元,账期以电票为准,逾期付款应以合同总金额的20.00%作为违约金。
2018 年3 月 14 日,中建投公司与弈辛实业、冠福股份签订编号为2018-BLLX0000000308-001-002的《国内保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弈辛实业将上述三份《购销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投公司,中建投公司给予弈辛实业总额为94,460,000.00元的保理融资,融资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融资年利率为5.655%。同日,冠福股份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单》上签章确认。2018年3月14日,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分别与中建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为冠福股份在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投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依约发放合计100,000,000.00元保理融资款,但保理融资到期后,冠福股份未按照上述《购销合同》的约定向中建投公司支付欠款100,000,000.00元,担保人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中建投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如下:
1、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100,000,000.00元;
2、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5,540,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94,460,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不超过31,486,720.00元为限);
4、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
5、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中按照第四、三、二、一的顺序扣除冠福股份已交纳的保证金6,000,000.00元;
6、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冠福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8、驳回中建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841.00元,由中建投公司负担38,035.00元(已交纳);由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负担528,8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ST冠福表示,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北京二中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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