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被问询:手握183亿为何还不起20亿的债?
2019-11-20 16:40:09|中新经纬|债券
深交所介绍,11月19日,东旭光电披露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债券简称:16东旭光电MTN001A,债券代码:101659065)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债券简称:1
深交所介绍,11月19日,东旭光电披露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债券简称:16东旭光电MTN001A,债券代码:101659065)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债券简称:16东旭光电MTN001B,债券代码:101659066)应于11月18日完成回售付息,但由于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致使上述品种未能如期兑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其中22亿元的品种一投资者回售金额为18.7亿元,应付本息合计19.69亿;品种二应付利息0.41亿元(应付本息累计超20亿元)。
根据东旭光电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第三季度报告》,截至6月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96.08亿元,其中受限资金资金余额为42.21亿元;截至9月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83.16亿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东旭光电就以下事项核实并作出说明:
第一,货币资金的状况及用途方面,据东旭光电此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37.95亿元,其中募集资金余额为102.72亿元,受限资金余额为23.52亿元,实际可用资金余额111.70亿元。此外,公司测算未来一年内资金需求为139.65亿元,资金缺口为27.94亿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15.08亿元,其中募集资金余额为91.99亿元(含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亿元),受限资金余额为24.16亿元,可由公司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98.93亿元。此外,公司测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其它应付款以及流动资金需求合计134.78亿元,资金缺口为35.85亿元。
截至2018年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98.07亿元,其中募集资金余额83.96亿元,受限资金余额为48.90亿元,非受限资金余额为65.20亿元,主要用于满足安全运营资金需求、经营扩张流动资金需求、研发投入及产线技术改造资金需求、投资并购项目资金需求、偿还有息负债周转资金需求和风险准备资金需求。同时你公司于回函中称,除已披露的48.90亿元受限资金外,货币资金不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或其他协议约定等情形。
深交所要求,(1)详细说明截至目前持有的货币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存放地点、存放类型、使用安排及其测算依据等;(2)详细说明相应的货币资金受限或潜在受限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限金额、受限原因、相对应的信息披露情况等;(3)结合问题(1)(2),以及前期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信息披露情况,详细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度你公司账面显示存在大额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下,却未能如期兑付本次中期票据回售付息的具体原因;(4)核查说明公司前期对深交所相关问询函件的回复以及定期报告所列报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根据东旭光电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87.78亿元,贷款余额为0元。
深交所要求,(1)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2019年以来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并说明公司截至目前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限金额、受限原因、相对应的信息披露情况等,其中应重点说明公司于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是否仍为0元,如是,说明其与存款余额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财务公司截至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相关的内控和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内控实施情况、风险定期评估的情况等分析说明公司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是否存在使用障碍,以及未能及时使用相关存款兑付本次中期票据回售付息的具体原因;同时,进一步说明公司《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前期披露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第三,结合上述问题1、2的回复,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发生债券违约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结合货币资金相关的内控实施情况、印章管理情况、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或担保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五,说明就该等债券违约事项后续拟采取的应对和解决措施,并逐项说明公司现存债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债券发行场所、发行规模、票面利息、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及其详情等,进一步分析说明公司后续的偿还能力,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等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表示,东旭光电应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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