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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协会:评级机构应公布地方债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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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中国国债协会网站3月3日消息,中国国债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就《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规范指引》(下称《指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引》明确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中国国债协会网站3月3日消息,中国国债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就《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规范指引》(下称《指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引》明确了协会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协会就关键量化评价指标及其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意见,要求评级机构详细披露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等。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总体得到各方认可,但评级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现象,如评级结果同质化、投资者对评级结果认可度较低、评级质量难以有效检验、评级机构发展良莠不齐等,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不利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乃至整个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指引》包括总则、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首先,《指引》明确了协会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协会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机构,对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根据日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协会依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接受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其次,《指引》对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评级业务及内控制度建设、评级程序与各业务环节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做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协会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调查内容、市场化评价及自律处分原则,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规范性、透明度等方面的自律管理。

第三,结合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特殊性,《指引》作出两方面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协会就关键量化评价指标及其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意见,供评级机构使用,以提高评级结果质量与可比性;二是不同于目前评级机构只披露地方政府债券最终评级结果,《指引》要求评级机构详细披露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指标应至少披露至二级指标,涉及调整项的应当一并披露,以提高评级过程及结果披露透明度,更充分揭示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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