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年报延期披露应不晚于6月30日
2020-04-10 07:40:06|中国证券报|债券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年报延期披露应不晚于6月30日
□本报记者黄灵灵周松林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年报延期披露应不晚于6月30日
□本报记者黄灵灵周松林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4月9日分别发布《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安排。根据通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最迟可延期至6月30日披露。
通知表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简称“年报延期公告”),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具体原因、主要影响事项及程度、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等,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不因此适用停牌有关措施。
通知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通知规定延期。交易所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年报披露工作,按照此前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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