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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四千万质押回购违约 浦银安盛与银河证券闹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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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浦银安盛基金和银河证券的民事裁定书。
事件起因于2016年4月6日,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主协议》。2015年2月27日,浦银安盛公

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浦银安盛基金和银河证券的民事裁定书。

事件起因于2016年4月6日,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主协议》。2015年2月27日,浦银安盛公司在《主协议》适用资管、理财等产品的签署页上签章。《主协议》签订后,2017年6月28日,以浦银安盛为逆回购交易商,银河证券为正回购交易商在上交所系统中通过申报、系统确认以及生成成交数据,形成一笔成交编号为687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体情况如下:借款金额为42,7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7年7月12日,约定到期利息为85,265.75元,该交易到期出现了未还款情况。

2018年5月16日,浦银安盛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主协议》第十八条(上述《主协议》第十八条约定,“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九条约定,“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以银河证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银河证券公司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等。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案件。

银河证券请求法院裁定,申请仲裁条款不生效。

法院认为银河证券理由不充分,不支持银河证券,驳回银河证券申请。

具体小伙伴们,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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